第五章 附則 第 139 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140 條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管轄特殊情形擬訂汽車客貨運營運實施細則,報請交通部核 備後發布之。但各省(市)具一致之特性,有統一擬訂必要時,由交通部定之。 第 14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