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139 條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
- 第 140 條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管轄特殊情形擬訂汽車客貨運營運實施細則,報請交 通部核備後發布之。但各省(市)具一致之特性,有統一擬訂必要時,由交通部定 之。
- 第 141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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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56號令修正發布第4、28、29、38、42、44、91-2、93-1、94、96-1、102、10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