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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5、40、97、98、99、100、102、103、137、138條條文及第137條條文之附表九;第五節章名修正為第二章之一;並增訂第99-1、136-1、139-1條條文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39 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 第 139-1 條
    臺灣省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 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 案及經營管理,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 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 請核准籌備、立案及經營管理,由交通部委託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 政府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 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由交通部委託直轄市政府辦 理。
  • 第 140 條
    省 (市)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管轄特殊情形擬訂汽車客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報請交通部核備後發布之。但各省 (市) 具一致之特性,有統一擬訂必 要時,由交通部定之。
  • 第 14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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