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39 條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 第 139-1 條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 改制後之直轄市,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 營運管理及處罰,得暫時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
- 第 140 條省 (市)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其管轄特殊情形擬訂汽車客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報請交通部核備後發布之。但各省 (市) 具一致之特性,有統一擬訂必 要時,由交通部定之。
- 第 141 條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