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39 條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 第 139-1 條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 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第 140 條(刪除)
- 第 141 條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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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20738號令修正發布第2、4、91條條文;增訂第1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