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40 條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執照 ,並停止營業
- 第 41 條汽車運輸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路法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三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四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五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六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七第一項條之規定者。 七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
- 第 42 條汽車運輸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五條 之規定予以罰鍰處分: 一 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 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者。 三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者。 四 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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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3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53年6月24日交通部(53)交參字第04528號令修正發布第6(增列第3項)、11條條文;增訂第40~42條條文;原第40、41條條文遞改為第43、4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