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客運營業 第一節 通則 第 33 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左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第 34 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