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33 條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左列章則圖表: 一 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 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 旅客須知。
- 第 34 條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 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5、40、97、98、99、100、102、103、137、138條條文及第137條條文之附表九;第五節章名修正為第二章之一;並增訂第99-1、136-1、13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