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33 條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左列章則圖表: 一 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 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 旅客須知。
- 第 34 條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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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06號令修正發布第84、86、141條條文;並增訂第19-1、86-1、86-2條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