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33 條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左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 第 34 條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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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16號令修正發布第19、49、70條條文;增訂第19-2、19-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