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慢車
- 第 69 條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行車執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五十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 登記,領取行車執照。
- 第 70 條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 第 71 條慢車行車執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
- 第 72 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 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 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在不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二 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 在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並行競駛者。 五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 第 74 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 第 75 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罰鍰。
- 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下罰鍰: 一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 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八 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九 強行攬載者。 十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 第 77 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一 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二 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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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0年7月29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5068號令修正公布第8、21、27、31、33、54、65~67、89條條文;並增訂第37-1條條文;並自7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