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慢車
- 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 69-1 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 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 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 第 70 條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 第 71 條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 第 72 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 第 72-1 條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 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第 74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 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 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 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 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 75 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 第 77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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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號令發布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