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行人
- 第 6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罰鍰: 一 不依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 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五 任意拋棄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之物品者。
- 第 69 條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者, 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 第 70 條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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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8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58年1月27日總統(58)台統(一)義字第735號令修正公布第14、75條條文;並增訂第76~78條條文原76、77條改為79、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