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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0年7月29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5068號令修正公布第8、21、27、31、33、54、65~67、89條條文;並增訂第37-1條條文;並自7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章 道路障礙
  •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二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三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或貨櫃者。 四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五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六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七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九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九款之攤架得沒入之。
  • 第 8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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