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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7 年 04 月 05 日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5704-0251號令、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26952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 第七章 行人
  • 第 178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靠右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前項人行道包括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第 179 條
    行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在車道內行走,或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二、在接近汽車之正前方或正後方橫過道路;但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及依照號誌穿越道 路時,不在此限。 三、在足以阻礙交通之處所或道路上任意停留,或奔跑、追逐、嬉遊、坐臥、蹲立。 四、於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第 180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上設有雙線紋、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迅速通過。 二、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照綠燈前進,紅(黃)燈 停止;但在行進中綠燈變為黃(紅)燈時,應繼續加速前進。 三、行人穿越道無警察指揮或燈光號誌者,應小心穿越。 行人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而非為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確無來車時 ,小心穿越,并不得斜行。
  • 第 181 條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 秩序。
  • 第 182 條
    行人乘車,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 第 183 條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道路右邊進行,并遵從警察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 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 第 184 條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扙或有人扶持。
  • 第 185 條
    父母或監謢人,不得疏縱兒童在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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