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其辦法另定之。
- 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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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65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200760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38、48、65、66、68、70、79、83、88條條文;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