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1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24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74條條文;增訂第174-3條條文
  •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 第 154 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 第 155 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6 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7 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 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8 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 ○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 第 159 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公分,間隔為二○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 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0 條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 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 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1 條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 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2 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左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佈設應距路側邊緣六○公分為度,如路 側設有護欄時,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左表之規定 :
  • 第 163 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