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標線
- 第三節 禁止標線
- 禁制標線區分如左: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 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四、標字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 用」、「腳踏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車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60」等。
-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 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 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及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 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 ,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 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 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 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本標線為雙白實線,線寬一0公分,間隔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禁止變換車道」標字圖例如左:
-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 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線「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 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十一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 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 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 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 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 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 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 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 制線或車道線相同。 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0公分, 間隔三0公分,四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 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 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交岔路口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 視需要劃設於接近鐵路平交道或因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而易發生臨時停車之交岔路口 。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0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一0公分,斜線 間隔三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五0公分,橫向長一00公分 ,線寬一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0至六0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 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配合使用 。 本標線車道與同向車道應以路面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分隔,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 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左:
-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 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 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 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及「停車再開」標誌將 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 ,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得設於限速路段之起 點。里程較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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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