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 第 164 條禁制標線區分如左: 一、縱向標線 (一) 分向限制線 (二) 禁止超車線 (三) 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 禁止停車線 (五) 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 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 槽化線 (二) 讓路線 (三) 網狀線 (四) 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 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 機車停等區線 四、標字 (一) 「禁止變換車道」 (二) 「禁止停車」 (三) 「禁止臨時停車」 (四) 「越線受罰」 (五)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 用」、「機車專用」、「腳踏車專用」等。 (六)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 用」等。 (七) 「停」 (八) 「禁行機車」 (九) 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
- 第 165 條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6 條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 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 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 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 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7 條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8 條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9 條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0 條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1 條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 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 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 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 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2 條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3 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 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 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腳踏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腳踏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4-1 條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 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 使用。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4-2 條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 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 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 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 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 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5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車 專 用 道 之 車 輛 名 稱 ︵ 一 ︶ 公 共 汽 車 ︵ 二 ︶ 大 客 車 ︵ 三 ︶ 大 貨 車 ︵ 四 ︶ 汽立 缸方 總公 排分 氣之 量機 未器 滿腳 五踏 百車 五 十 ︵ 五 ︶ 腳 踏 車 使 用 之 標 字 公 車 專 用 大 客 車 專 用 大 貨 車 專 用 機 車 專 用 腳 踏 車 專 用 - 第 176 條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 第 177 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 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 第 178 條「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 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 第 179 條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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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4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條條文;增訂第70-1、84-1、90-1、105-1、185-1、189-1條條文;刪除第91、92、118-2、143條條文;並自96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