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 第 180 條指示標線區分如左: 一 縱向標線 (一) 行車分向線 (二) 車道線 (三) 路面邊線 (四) 左彎待轉區線 二 橫向標線 (一)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 輔助標線 (一) 指向線 (二) 轉彎線 (三) 車輛停放線 (四)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四 標字 (一) 「左彎待轉區」 (二)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 第 181 條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 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 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 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 第 182 條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 條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至二十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 時停車線處得免設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三十公尺內得採車 道線劃設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4 條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 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 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5 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 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 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 第 186 條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 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 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 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 覺。距斑馬線三○公尺至一○○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 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7 條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 考,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 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長五○公分,間隔五○公分 ,每一○公尺一條,十一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左 :
- 第 188 條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 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 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 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 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本標線圖例如左:
- 第 189 條轉彎線,用以指示車輛轉彎之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90 條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一○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 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左:
- 第 191 條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 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方,設有枕木 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92 條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 。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左: (備 註:標字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 二五) 165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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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