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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173、235條條文;增訂第67-2條條文;除第12、67-2條條文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93 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兩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 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 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 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應 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紋 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 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 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以聲 音告知視覺功能障礙者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視覺功能 障礙者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優先設於學校、車站、醫院周 邊及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需要之交岔路口或路段。其導引音響應 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段,南北向為布穀聲、 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 者判定按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兩色燈號之更 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高(快) 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位置。其運轉 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置方 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 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 第 195 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 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第 196 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 第 197 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 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 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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