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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四章 號誌
  • 第一節 總則
  •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 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 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圖案 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 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派車道之使用 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 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應減速慢行,如 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 ,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 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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