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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28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80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9、122、164、173、174、183、183-1、204條條文;並增訂發布174-1、174-2條條文
  •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93 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左列各類: 一 行車管制號誌 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 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 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 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 定時號誌 (二) 交通感應號誌 (三) 交通調整號誌 二 行人專用號誌 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 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 定時號誌 (二) 行人觸動號誌 三 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 車道管制號誌 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 (二) 鐵路平交道號誌 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 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 行人穿越道號誌 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 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 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 特種閃光號誌 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 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 盲人音響號誌 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 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盲 人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 第 195 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 第 196 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 第 197 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 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 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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