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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四章 號誌
  • 第二節 號誌組件與設計
  • 號誌主要包括燈頭、控制器、燈架及線路等。 號誌燈頭係指懸掛在道路上空或設置於柱頭之組件,主要由燈箱、罩簷、燈泡、燈座、反 光鏡、鏡門及鏡面等所構作。結構圖例如左: 號誌控制器係設置於車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燈號之運轉。
  • 號誌燈箱、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才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橫向駕駛者及行 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二、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寬十公分、呈四十五度角 之斜紋,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其餘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 綠色。 三、除鐵路平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之橫紋。桿柱表 面經鍍鋅處理者,免漆橫紋。橫紋之寬度為四0公分。
  • 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左: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與車道管制號誌用方形鏡面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為二0公分、二五公分、三0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設駕駛者 於四00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
  • 號誌燈面係作為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設置之規定如左 :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兩個以上顯示相 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左表要求時,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 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為原則,如路寬超過四0公尺且路中設有 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內能同時看到同 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 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若道路寬廣或其他特殊 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 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兩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色燈色,並以六個 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與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鏡面。 四、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 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 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 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圖例如左: 二、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為「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為「行走行人」綠 燈。 三、車道管制號誌得橫排或縱排安裝兩鏡面,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依次為叉形紅燈與箭 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線,縱排者, 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口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直行箭頭垂直向 上。 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一鏡面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除箭頭部分外 ,不得透明。其鏡面規格以使用直徑三0公分者為宜。圖例如左: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行走行人」圖案。鏡 面除行人部分外,不得透明。圖例如左: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頭圖案。鏡面除 圖案部分外,不得透明。其鏡面規格以使用邊長為三0公分者為宜。 圖例如左:
  • 各種號誌控制器均應能自動運轉。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及車道管制號誌並應具備 手動操縱係統。 各種號誌管制器在無法依其正常時制運作時,應能自動執行預設時制計劃或閃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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