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五 節 號誌控制方法
- 第 215 條行車管制號誌依控制器運轉方式,分為定時、交通感應、及交通調整三種 控制方法。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 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 第 216 條定時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穩定或變化有規律之地點,由號誌控制器計時 機組之運轉,按預定時制表,依序顯示各種燈號。
- 第 217 條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道交通量懸殊 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 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 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 。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道上。
- 第 218 條交通調整控制方法,係以偵測器蒐集直行與轉向交通量,及行車速率等交 通資料,以計算出最佳之控制計畫,使號誌控制能即時反應交通變化,達 到交岔路口之通行流量最大、延誤與停止次數最少之目的。
- 第 219 條進行號誌連鎖控制時,可依時間空間圖或其他方法計算各號誌之最佳時制 與號誌間之最佳時差。其依道路交通狀況,以相鄰號誌同亮、迭亮或遞亮 等適當方式管制之,並視需要設置建議之行車速率告示牌,使車輛能順暢 行駛,以提高號誌之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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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4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條條文;增訂第70-1、84-1、90-1、105-1、185-1、189-1條條文;刪除第91、92、118-2、143條條文;並自96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