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 第 220 條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 置高度規定如左: 一 行車管制號誌 (一) 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四公尺至 四.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 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 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 部應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公尺。 二 行人專用號誌 (一) 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 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 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四公尺。 三 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 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 公尺。 四 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 誌同。 五 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四公尺至四. 六公尺。
- 第 221 條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 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 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 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 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 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 第 222 條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 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 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 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 第 223 條車道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 車道管制號誌應懸掛於指示車道之上方,其與最近之行車管制號誌間 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 二 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 三 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
- 第 224 條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 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 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 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 第 225 條號誌桿柱與控制器之佈設,原則上宜設在路側或交通島上不易受撞之位置 ,避免妨礙視線及路面、路肩之正常使用。必要時應有妥善之夜間反光設 施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控制器之設置位置,並應使執行交通勤務人員手動操縱時易於看到各 方向交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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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1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