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 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後公告實施。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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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