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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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77號令、內部部台內警字第09200763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85、87、95~98、104、105、109、118-4、120、141、173、174、174-2、177、179、183、183-1、190、221條條文;並增訂第87-1、87-2、118-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