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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174、235條條文;增訂第67-1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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