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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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173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6、99、105、108、10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