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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4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條條文;增訂第186-1條條文;並自97年4月15日施行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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