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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 條之一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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