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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二章 標誌
  • 第一節 通則
  •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 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 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易於識別。 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
  •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告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 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 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 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 七、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八、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 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 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辦認清楚為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 型; 行車速率較低 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得用特大型。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
  • 標誌得視需要加裝附牌,俾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對於標誌圖案之含義易於瞭解。
  •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以楷書、等 線體或中黑體為準。 但在同一道路系統以採用同一種字體為準。 中英文並列時,中文應置於英文之上,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 錄一。 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三分之二,小寫字母之 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 置之。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0度角為適當。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 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 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 二、視距受限者。 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 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 五、標誌密集之處所。 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 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 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
  • 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之橫向距離,以標誌牌面內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0公分 至二公尺為限,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標誌牌之任何部分不得侵入路面上空。 豎立式標誌設置之高度,以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一公尺二0公分至二公 尺一0公分為限,其牌面不得妨礙行人交通。 懸掛式標誌之垂直淨空,一般道路不得少於四公尺六0公分,高速公路不得少於四公尺九 0公分。其支柱或支架與路肩邊緣相距不得少於六0公分。設於路中交通島者,在不影響 安全原則下得酌予變更。 同一路線之標誌,其橫向距離及高度應力求一致。
  • 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但反光設備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 狀及顏色。 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 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 。 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0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 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0公分。 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者,其支柱或支架應漆黑黃相間之線條,條寬二0公分, 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0公分。
  • 標誌之有效範圍、限制、遵行時間、加設附牌或附加英文說明,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由 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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