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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12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059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二章 標誌
  • 第二節 警告標誌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邊長九0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邊長一二0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邊長六0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00 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 全停車視距。
  •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 於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安 全 停 車 視 距 ︵ 公 尺 ︶ 平 曲 線 半 徑 ︵ 公 尺 ︶ 設 計 速 率 ︵ 每 小 時 公 里 ︶
    25 20 25
    30 30 30
    45 50 40
    65 80 50
    85 120 60
    110 170 70
    135 230 80
    165 300 90
    200 390 100
    240 500 110
    280 620 120
  •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 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 者用「警4」。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 ,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除升坡 用「警5」,險降坡用「警6」。 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 例如左:
  • 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 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 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 。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 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 狹橋標誌「警10」,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 狹橋長度在三00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
  •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 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 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 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 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0輛之交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0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 側插會用「警20」 ,左側插會用「警21」。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 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 交通島之頂端。
  • 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 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0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 圓環標誌「警2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 圓環將近之處。
  •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 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 行駛時,方得通過。 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 標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 距離入口處一五0至二00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 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 路面顛簸標誌「警3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 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 路面高突標誌「警3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 處。
  • 路面低窪標誌「警3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 處。
  • 路滑標誌「警3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 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
  •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 ,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 。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
  • 當心兒童標誌「警3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稚園 、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 當心殘障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殘障者。設於復健醫院 、殘障學校等殘障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區、畜牧場所 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 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
  • 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將近之處。
  • 當心腳踏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腳踏車行駛眾多路段 適當之處。
  • 當心飛機標誌「警4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 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
  • 隧道標誌「警4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 設於隧道將近之處。
  • 雙向道標誌「警4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 。
  • 碼頭、堤岸標誌「警43」,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岸將近之處。
  •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側斷崖用「警44」, 左側斷崖用「警45」。
  •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 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 注意強風標誌「警4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 處。
  • 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
  • 危險標誌「警5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 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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