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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12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059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二章 標誌
  • 第四節 指示標誌
  •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1」,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 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梅花形圖案製作如左:
  •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於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 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兩條省道有共線路段時,圖例如左:
  •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 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為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 」,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 省(市)界標誌「指5」,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省(市 )交界之處。設於省(市)交界點或適當處所,標誌所指之省(市)名為行車即將進入之 境界。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
  • 縣(市)界標誌「指6」,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縣(市)交界之處。其設置位置與省( 市)界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
  •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指向西行用「 指9」,指向北行用「指10」。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例方 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左:
  •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 轉方向用「指13」 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 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0」。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設 置圖例如左:
  •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 設於到達地點前一00公尺至一五0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 加裝標高附牌,圖例如左:
  •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 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 圖例如左: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 附近適當地點。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縣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 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左:
  •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 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之標牌單 獨設置或附裝於原標誌下,圖例如左:
  •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於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 處,牌面具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 ,近箭頭一端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 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地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 一致。圖例如左:
  •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 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 其他圖例如左: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 離爬坡道起點一五0公尺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 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內側車道,或應 靠右駛入收費車道。 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入收費車道時,設於距離進入該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00 公尺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車道指示標誌「指29」,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 之正前上方。圖例如左: 其他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 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行箭頭 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圖例如左:
  •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告示車輛駕駛人應 依標誌之指示循序進入右線車道及減速車道駛出高速公路。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 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定之,專用交流道得以專用機構名稱定之。「指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處,「指32」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處,「指 33」 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左: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預告標誌,除「 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32」標誌一面。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 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 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 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00公尺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 程牌之里程數為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 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左:
  • 高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 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出口編號附牌。圖例如左:
  • 高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 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
  • 高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39」,用以指示服務區進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設於 服務區進口匝道起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
  •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0」,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 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及方向。設於休息站進 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 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 路況廣播標誌「指43」,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 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
  •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 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 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 。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編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為黑底白字。圖例如左 :
  •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 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 之公里數。 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 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 停車處標誌,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 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距離、車種收費時間及收 費方式。附牌圖例如左:
  • 殘障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殘障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殘障者專用停車 位之適當處所。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停車處指引標誌「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 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00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 得多於五面。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一000公 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 捷運車站標誌「指53」,用以指示捷運車站位置。設於捷運車站附近適當之處,並得以 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 ,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 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 上處所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0 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為白 底藍邊黑色圖案。
  •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00公尺 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 渡口標誌「指60」,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 五0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施。設於距離餐 旅服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無邊黑色圖案。
  •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學校附近之 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 於醫院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圖例如左:
  • 避車道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上距離避車道一 五0公尺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 繞道標誌「指67」,用以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輛之正確行駛 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及顏色應與原規 定之管制標誌一致。 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 。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
  •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 入口處附近。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1)(2)(3) 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1) 應以綠底白字書 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標牌(2) 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 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 3) 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 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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