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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條條文
  • 第 二 章 標誌
  •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第 87 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 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 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 減之。 三 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 第 88 條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1」,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梅花形圖案製作如左:
  • 第 89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 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 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 圖例如左:兩條道路有共線路段時,得以兩面路線線編號標誌共桿方式設 置。
  • 第 90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 、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 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為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鄉道路線 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
  • 第 91 條
    省 (市) 界標誌「指5」,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省 (市) 交界之處。設 於省 (市) 交界點或適當處所,標誌所指之省 (市) 名為行車即將進入之 境界。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
  • 第 92 條
    縣 (市) 界標誌「指6」,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縣 (市) 交界之處。其 設置位置與省 (市) 界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
  • 第 93 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 ,指向西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 附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 圖例如左:
  • 第 94 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 「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 」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 「指19」或「指2○」。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 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 第 95 條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 ○○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 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圖例如左:
  • 第 96 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 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其他圖例如左: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 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左:
  • 第 97 條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 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 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得以 一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之標牌單獨設置或附裝於原標誌下,圖例如左:
  • 第 98 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 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 ,標牌為箭頭形,近箭頭一端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 ,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地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 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 第 99 條
    路名標誌「指 25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 。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圖例如左: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路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 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 第 100 條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 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1 條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 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2 條
    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 內側車道,或應靠右駛入收費車道。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入收費車道時, 設於距離進入該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公尺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3 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29」,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 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左: 其他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 中央。
  • 第 104 條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 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 ,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圖例 如左:
  • 第 105 條
    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告 示車輛駕駛人應依標誌之指示循序進入右線車道及減速車道駛出高速公路 。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 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定之,專用交流道得 以專用機構名稱定之。 「指31」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處,「指32」設於交流道 出口前方一公里處,「指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 適當處。圖例如左: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 預告標誌,除「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3 2」標誌一面。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06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 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 第 107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 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 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 第 108 條
    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 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為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左:
  • 第 109 條
    高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 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出口編號附牌。圖例如左:
  • 第 110 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 。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
  • 第 111 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39」,用以指示服務區進口匝道之位 置及方向。設於服務區進口匝道起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
  • 第 112 條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 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第 113 條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及方向 。設於休息站進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第 114 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 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 第 115 條
    路況廣播標誌「指43」,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 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
  • 第 116 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 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 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 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為黑底 白字。圖例如左:
  • 第 117 條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 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 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 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 第 118 條
    停車處標誌,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 方向。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距離、車 種、收費時間及收費方式。附牌圖例如左:
  • 第 118-1 條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 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18-2 條
    停車處指引標誌「指5○」、「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 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公尺範 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 第 118-3 條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 設於一○○○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 第 118-4 條
    捷運車站標誌「指53」,用以指示捷運車站位置。設於捷運車站附近適 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19 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 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 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20 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 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 第 121 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 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 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2 條
    加油站標誌「指 58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 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 第 123 條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 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 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 第 124 條
    渡口標誌「指6○」,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 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 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5 條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 施。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6 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 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 第 127 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 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 牌圖例如左:
  • 第 128 條
    避車道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 上距離避車道一五○公尺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29 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 道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 第 130 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 ,面向行車方向。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
  • 第 131 條
    繞道標誌「指67」,用於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 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 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 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 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 (右) 轉車繞道」附牌。
  • 第 132 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 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 ( 1) (2) (3) 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 通時,標牌 (1) 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 書明「封閉」。標牌 (2) 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 車時速」、「當心落石」 「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 (3) 在 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 至××」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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