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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條條文
  •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46 條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 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 第 147 條
    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 一 縱向標線 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 二 橫向標線 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 輔助標線 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 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標寫者。
  • 第 148 條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 警告標線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 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 禁制標線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 指示標線 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 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 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左: (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 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 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 越或迴轉。 (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 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 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 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 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 四 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 之。
  • 第 150 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 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 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 第 151 條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 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 第 152 條
    路面標記,設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之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交通島、 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等,以促進行車安全。依其設置環境之不同可分 為: 一 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 ,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二 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 之邊長不得小於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並須與代表標線 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 五公分。 三 作為輔助交通島、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者,應有自發光源或具反 光性能。 前項路面標記設置時必須黏合或錨錠堅實。作為線條加點或點狀線者,頂 面高在一般道路不得超過二.五公分,在高速公路不得超過一.九公分。 作為交通島、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者,頂面高不得超過七.五公分。 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3 條
    標線除另有規定外,視需要以反光材料設置之。
  •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 第 154 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左: 一 縱向標線 (一) 路寬變更線 (二) 近障礙物線 (三) 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 調撥車道線 二 橫向標線 減速標線 三 輔助標線 (一) 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 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 標字 (一) 「鐵路」 (二) 「慢」
  • 第 155 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6 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7 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 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 「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 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 距四○公分。 四 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 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8 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 ○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 第 159 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公分,間隔為二○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 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0 條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 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 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1 條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 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2 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左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佈設應距路側邊緣六○公分為度,如路 側設有護欄時,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左表之規定 :
  • 第 163 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 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 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 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 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 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 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 第 164 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左: 一 縱向標線 (一) 分向限制線 (二) 禁止超車線 (三) 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 禁止停車線 (五) 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 橫向標線 停止線 三 輔助標線 (一) 槽化線 (二) 讓路線 (三) 網狀線 (四) 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 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 機車停等區線 四 標字 (一) 「禁止變換車道」 (二) 「禁止停車」 (三) 「禁止臨時停車」 (四) 「越線受罰」 (五)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 用」、「機車專用」、「腳踏車專用」等。 (六)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 用」等。 (七) 「停」 (八) 「禁行機車」 (九) 速限標字:「速限 60 」等。
  • 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6 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 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 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 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 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7 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8 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9 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0 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1 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 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 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 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 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2 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3 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視需要劃設於接近鐵路平交道或因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 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三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 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 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 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4-2 條
    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 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 設置於已有號誌管制及交岔路中各行進方向未禁行機車車道之停止線後方 。 機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 (前後) 線寬二十公分,縱向 ( 二側) 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四.五公尺至七公尺,並視需要於 機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左表之規定: 行車專用道之車輛名稱 使用之標字 一 公共汽車 公車專用 二 大客車 大客車專用 三 大貨車 大貨車專用 四 機器腳踏車 機車專用 五 腳踏車 腳踏車專用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左:
  •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備 註:標字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 二五) 16558 頁)
  • 第 177 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及「停 車再開」標誌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備 註:標字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 二五) 16559 頁)
  •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 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備 註:標字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 二五) 16560 頁)
  • 第 179 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得設 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較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 第 180 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左: 一 縱向標線 (一) 行車分向線 (二) 車道線 (三) 路面邊線 (四) 左彎待轉區線 二 橫向標線 (一)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 輔助標線 (一) 指向線 (二) 轉彎線 (三) 車輛停放線 (四)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四 標字 (一) 「左彎待轉區」 (二)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 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 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 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 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 第 182 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至二十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 時停車線處得免設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三十公尺內得採車 道線劃設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 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 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5 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 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 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 第 186 條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 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 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公 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 覺。距斑馬線三○公尺至一○○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 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7 條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 考,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 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長五○公分,間隔五○公分 ,每一○公尺一條,十一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左 :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 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 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 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 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本標線圖例如左:
  • 第 189 條
    轉彎線,用以指示車輛轉彎之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一○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 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左:
  • 第 191 條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 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方,設有枕木 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92 條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 。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左: (備 註:標字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 二五) 165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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