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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7841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745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第三章 標線
  • 第一節 通則
  •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 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 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 一、縱向標線:依遵循路線或行車向劃設者。 二、橫向標線: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輔助標線: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標寫者。
  •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警告標線: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 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線: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 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 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 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用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 ,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 或迴轉。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 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 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 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 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車道標線、間距及標字間 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 路面標記,作為線條加點以促進行車安全,或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 ,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一0公分,設置時必須黏合或錨錠堅實。頂面高 在一般道路不得超過二.五公分,在高速公路不得超過一.九公分。作為交通島或緣石界 線者,頂面高不得超過七.五公分。設置圖例如左:
  • 標線除另有規定外,視需要以反光材料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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