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路邊停車場
- 第 12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 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 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 第 13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 、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 第 14 條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 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 第 15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 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