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
- 第 12 條公共汽車從業人員之考用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考試前應辦理身家調查及體格檢查,如發現曾有重大肇事記錄、酗酒、暴戾等不良行 為或體格不合格者,不得考用。 二、新進從業人員應施行職前訓練,以諳熟工作技能,培養服務觀念。 三、經常實施在職訓練,以交換工作經驗,並加強管理,安定其生活,其工作時間必須合 理調度。
- 第 13 條公共汽車之保養、檢修依左列規定: 一、行車前駕駛人員須作機件安全檢查。 二、按實際行駛里程,依規定標準實施各級保養。 三、冒放黑煙車輛不得行駛,並澈底檢修。 四、車輛出廠後未達五年者,每年應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應檢驗兩次。 五、逾齡車輛應即汰舊換新。
- 第 14 條車廂內外保持整潔,每天必須清洗,出車前應作清潔檢查,到達終站後,即行清潔掃除。 車廂外不得設置商業廣告,但車廂內之商業廣告以正當美觀為宜。車廂內座墊、扶桿及手 拉圈帶等,如有損壞破爛者應隨時換修。
- 第 15 條行車人員執行任務時,均應穿著配有番號之制服,並應以和藹態度對待乘客,車輛進出站 時,注意行人及乘客上下車之安全;行車時不得吸菸,並對吸菸乘客,應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