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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64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4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64)府法三字第31206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監督
  • 第 16 條
    公共汽車客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敘明事由,檢附有關書表,報請建設局換發汽車運 輸業執照: 一 變更組織或公司名稱。 二 變更營業地址或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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