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
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
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 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 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
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
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
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
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六 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
之設施。
七 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
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 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
生活之住宿處所。
十 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
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
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十一 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十二 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
之服務人員。
十三 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
務人員。
十四 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
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
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