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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268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
  • 第二章 規劃
  • 第 10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 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生態環境。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2 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評估。 九、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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