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22620號令修正公布第4、5、7、10、12~15、17、19、21、22、24、25、28、32、38、50、51、52條條文;並增訂第24-1、24-2、32-1、38-1、50-1、51-1條條文
  • 第二章 規劃
  • 第 10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生態環境。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2 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左列事 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前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轉行政院核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