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290號令修正公布第4、7、14、15、19、31、38、38-1、45、51、51-1、53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 第 二 章 規劃
  • 第 10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
  •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 地理條件。  二 人口分布。   三 生態環境。  四 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 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 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 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2 條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內 容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 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 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 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 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 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 興建優先次序。 七 財務計畫。 八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 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 其他有關事項。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前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