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 53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 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5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