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3 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 5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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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290號令修正公布第4、7、14、15、19、31、38、38-1、45、51、51-1、53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