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3 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 5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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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13、15、19、24、24-1、25、31、38、40、44、47、49~50-1、51-1、52條條文;增訂第32-2條文;並刪除第32-1、3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