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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6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808199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6、7、14~16、18、20、2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 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 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 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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