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聯合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 3 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聯合開發:係指地方主管機關依執行機關所訂之計畫,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大眾捷 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 業而言。 二、聯合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中,經劃定 為聯合開發計畫範圍內供聯合開發使用之土地。 三、場、站鄰近建築物:係指聯合開發計畫地區範圍內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設施或站前 廣場、道路土地毗鄰之建築物。
- 第 4 條聯合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其執行 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聯合開發事宜,必要時得授權執行機關為之
- 第 5 條為有效推動聯合開發業務,以配合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主管機關得設立聯合開發基金, 其基金來源如左: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出售(租)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運用及保管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交通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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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15日交通部(79)交路發字第7902號令、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7521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3條